依據《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》(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5 年第 38 號),現將載客車輛(M1 類)有害物質使用、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分別對照國家標準《汽車禁用物質要求》和《道路車輛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》的符合性情況(第十一批)予以公告。 附件:載客車輛(M1類)落實《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》的符合性情況清單(第十一批)
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7月20日